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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学院学生考勤实施办法
发布日期: 2013-09-19 浏览次数:

为了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,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,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。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考勤实施办法。

一、各班和任课教师必须建立和坚持严格的考勤制度,并将考勤情况按迟到、早退、事假、病假、旷课等作认真的记录。

二、任课教师每周将任课班级学生的考勤情况上报教务科,每月统计并通报一次;各班班长每天签到,上报昨天本班学生的考勤情况报辅导员,辅导员每月统计并在班内通报一次。学生会纪检部、宿管部对早操、晚自习、夜勤等考勤情况每天进行公示。其结果作为学生操行评定和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。

三、考勤范围:凡授课、自习课、早操、夜查;院、院和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(包括学校举行的各种活动);实习、社会实践活动等。

四、学生因事因病请假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论处。

五、学生请假时,按请假时间长短分别由辅导员、团总支书记、分管院长、院长、学校教务处及主管校长批准。

六、请假1至2天,由辅导员批准(辅导员每月每班批假不超过5次);请假3天,由辅导员同意,院长批准(院长每月每班批假不超过3次);请假4至6天须经辅导员、院长同意,报分管院长批准;请假1周或1周以上须经院长同意,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。所有请假手续需报教务科备案。

七、请假与销假

1、学生请假应持有关证明(请病假的,应持有医务室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;请事假半天以上的应持有关信函或电报证明)到辅导员处申明理由,一律由辅导员持有关证明按规定的权限办理请假手续。

2、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条,存教务科备查。

3、请假期满要续假时者,必须呈送信函及有关证明。请求续假能否批准,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权限视情况而定。不能续假时,超过时间以旷课论处。

4、请假期满后,应向辅导员、院长、办公室销假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

八、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学生,根据情节轻重,按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理。

九、本办法从宣布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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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9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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